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80号
原告:朴今子,女,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和龙市。
被告:全成男,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今子诉被告全成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朴今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全成男的产权证号为号房屋的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朴龙善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朴今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全成男(系房屋所有权人)坐落于延吉市房屋的产籍手续。
二、冻结原告朴今子提供的担保物,朴龙善(系房屋所有权人)坐落于延吉市房屋的产籍手续。
冻结时间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抵押等手续。
如原告朴今子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雪英
二O一五年 二月 三日
书记员 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