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687号
原告:鲁京花,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委托代理人:文学哲,男,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被告:赵金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京花诉被告赵金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京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京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京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鲁京花负担。
审 判 长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单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