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4051号
原告高XX。
委托代理人吴XX。
被告徐XX。
原告高XX与被告徐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姜耀辉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