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粉善诉被告边宝玉、朴京春、边顺善、张文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40-2号

原告:赵粉善,女,户籍所在地为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金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宝玉,女,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朴永春,系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京春,男,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朴永春,系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顺善,女,现住延吉市。

被告:张文革,男,现住延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朴京春(卡号为、开户行为交通银行)的存款80044.43元。现原告赵粉善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朴京春(卡号为、开户行为交通银行)的存款80044.43元的冻结。

审判员  李 雪英

二O一五年 三月 六日

书记员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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