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玉兰诉被告李万春之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745号

 

原告:付玉兰,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双阳小区。

委托代理人:刘春禄,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万春,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委托代理人:朴锦哲,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玉兰诉被告李万春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玉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玉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玉兰负担。

审 判 长  朴昌海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单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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