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建定与被告池京玉之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51号

原告:曹建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浙江省嘉兴市。

被告:池京玉,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定与被告池京玉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定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建定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建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建定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单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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