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86号
原告:李运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崔官石,男,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徐光珍,男,朝鲜族,延边联通公司线路维修中心职工,现住延吉市。
本院审理原告李运江与被告崔官石、徐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江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运江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运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26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60元,由原告李运江负担。
审 判 长 崔 麟
审 判 员 林大海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单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