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0号
原告:赵秋利,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许树林,男,汉族,延吉市烟草公司职工,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秋利诉被告许树林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秋利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秋利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秋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秋利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单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