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号
原告:孙显宝,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焦成栋,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财,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显宝诉被告徐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显宝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显宝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显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孙显宝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单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