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792号
原告:许淑富,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小营镇。
被告:王钊凡,男,龙华商城南区6-24。
本院审理原告许淑富与被告王钊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淑富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淑富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淑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淑富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单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