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松春与被告崔勇哲、崔永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2918号

原告:金松春,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委托代理人:袁晓娜,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崔勇哲,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小营镇仁。

被告:崔永浩,男,朝鲜族,延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延吉市小营镇仁坪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松春与被告崔勇哲、崔永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松春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松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松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917.5元,由原告金松春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四年 八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  单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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