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115号
原告:樊桂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唐元海,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桂民诉被告唐元海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桂民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桂民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桂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樊桂民负担。
审 判 长 朴昌海
审 判 员 金 贤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单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