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栋诉李程福、曹玉芬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朝民初字第11号

原告:付栋,男,汉族,个体业主,住龙井市龙门街。

被告:李程福,男,汉族,工人,住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曹秀芬,女,汉族,个体业主,住延吉市朝阳川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栋与被告李程福、曹秀芬之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栋负担。

审判员  金日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卞 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