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25号
原告:朱德臣,男,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委托代理人:刘珍顺,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王延波,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德臣诉被告王延波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德臣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德臣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德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德臣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单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