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5号
原告:金应燮,男,朝鲜族,住址为延吉市河南街白杨委。
委托代理人:李日光,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艺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井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岗,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应燮诉被告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应燮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应燮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应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9元,减半收取6334.5元,由原告金应燮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单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