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义淑诉李桂三、延吉市朝阳川镇太兴村一组、延吉市朝阳川镇太兴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征地补偿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朝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金义淑,女,朝鲜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太兴村。

委托代理人:李春子,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桂三,男,朝鲜族,农民,住延吉市新兴街。

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兴村一组。

诉讼代表人:金东哲,组长。

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金青泽,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义淑与被告李桂三、延吉市朝阳川镇太兴村一组、延吉市朝阳川镇太兴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义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日秀

人民陪审员  张希东

人民陪审员  兰丕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楚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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