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431号
原告:路少庆,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小营镇。
被告:韩永贵,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少庆与被告韩永贵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少庆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少庆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少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825元,由原告路少庆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四年 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单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