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337号
原告:延吉世迪思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平村。
法定代表人:韩哲敏,该公司经理。
原告:金成国,男,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河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世迪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成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世迪思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世迪思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忠福、李顺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原告已预交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5880元,由原告延吉世迪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四年 八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单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