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朝民初字第282号
原告:陆桂荣,女,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平道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延富,主任。
被告:王刚,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桂荣与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平道村村民委员会、王刚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桂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陆桂荣负担。
审判员 全军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卞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