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明兆诉被上诉人吉林油田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2016-07-18 20:03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受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明兆,男,1941年6月2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

上诉人张明兆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受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7日,宁江区人民法院收到张明兆的起诉状,要求判令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从1995年12月1日起为其补发地区津贴每月14元、寒冷津贴每月45元、工龄津贴每月1元,合计每月60元。

原审法院认为:张明兆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张明兆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张明兆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对于张明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哈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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