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宝艳诉被告胥凤丽、第三人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延吉新罗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延民初字第2749号

 

原告:张宝艳,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张云龙,吉林张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胥凤丽,女,汉族,现下落不明。

第三人: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金松男,经理。

第三人:延吉新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松,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艳诉被告胥凤丽、第三人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延吉新罗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艳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宝艳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30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1030元,由原告张宝艳负担。

审 判 长 朴昌海

审判员  崔仑

审判员  卢珊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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