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258号
原告:金英雅,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开发区。
被告:全永男,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本院审理原告金英雅与被告全永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英雅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英雅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英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730元,由原告金英雅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寇志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