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英雅与被告全永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258号

原告:金英雅,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开发区。

被告:全永男,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本院审理原告金英雅与被告全永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英雅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英雅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英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730元,由原告金英雅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寇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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