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2842号
原告:赵莉,女,汉族,,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张家勇,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姜丽,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本院审理原告赵莉与被告张家勇、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莉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莉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667.5元,由原告赵莉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单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