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君与韩佩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3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二初字第187号

原告:唐太君,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韩佩洪,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太君与被告韩佩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告诉主体有误,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太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春华

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鞠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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