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新与被告代振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305号

原告:李洪新,男,48岁。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振财,男,5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新与被告代振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新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庆莹

人民陪审员  高丽新

人民陪审员  田广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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