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18号

原告:杨某,女,26岁

被告:尹某某,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8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庆莹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田广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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