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819号
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洪彬,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城投物业)与被告李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城投物业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城投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文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