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381号
原告:丁凤兰,女,45岁。
委托代理人:牛元草,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孙传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凤兰与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丁凤兰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凤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凤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丁凤兰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