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47号
原告:王吉江,男,40岁。
被告:徐岩,男,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江与被告徐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江于2015年10月20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王吉江负担。
审判员 吴庆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47号
原告:王吉江,男,40岁。
被告:徐岩,男,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江与被告徐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江于2015年10月20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王吉江负担。
审判员 吴庆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