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吉江与被告徐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20:01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47号

原告:王吉江,男,40岁。

被告:徐岩,男,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江与被告徐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江于2015年10月20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王吉江负担。

审判员  吴庆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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