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385号
原告:李桂焕,女,44岁。
委托代理人:牛元草,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孙传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焕与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