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圣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杰,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吉林市公路客运站干部,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吉林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九新派出所民警,住吉林市昌邑区。
上诉人吉林市圣源热力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市圣源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庆,被上诉人王艳杰、王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艳杰在原审时诉称:2013年10月17日下午,圣源热力公司开始对桃北小区20号楼进行注水调试。下午2时多,该楼3单元4楼右门室内暖气突然爆裂,致使楼下6户居民家中同时被水淹,损失特别严重。我所有的桃北小区20号楼3单元3楼51号(右门)在17日2时至18日7时,室内楼板、墙面和电源开关一直流水,致使所有墙面和地板被水浸泡,已经开始干裂起鼓,发霉变黑;橱柜、衣柜、窗口过水,油漆已经开始崩裂起皮;室内衣物、被褥、床、电视柜全部被水浸透;一部价值600元手机被泡坏。另外事故造成4人在宾馆住了1宿,1天没有出工干活,我为此事天天往返奔波于热力公司、四楼房主和保险公司之间,耽误了大量时间、精力、电话费和车费。对于此次事故,圣源热力公司及王健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圣源热力公司的责任。一是热力公司通知20号楼10月12日至14日注水,要求家里留人,但12日至14日没有注水调试,而是17日注水,并且没有另行通知,导致4楼家里无人,致使事态损失扩大;二是漏水后,4楼通知热力公司后,近1个小时才去人处理,致使损失扩大;三是4楼室外的暖气阀门坏掉,热力公司在供热前没有及时修复,致使跑水事故发生后,4楼居民和维修人员无法关闭阀门,导致损失加重;四是事故发生后,热力公司推卸责任,致使受害人在热力公司、保险公司和4楼房主之间跑来跑去,到11月14日事情依然没有结果,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二、4楼房主王健、孙秀英夫妇的责任。因暖气片老化,年久失修,而且3年前就发生冻裂跑水,导使3楼被淹的责任事故,基于此,4楼对自家暖气设备疏于检修更换,暖气注水调试期间无人管理,致使暖气再次发生爆裂事故。事故发生后,没有任何一方过问损失及理赔问题。各方均推诿扯皮,致使到目前为止,无人对该事故负责,现我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1.判决圣源热力公司及王健根据各自的过错对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万元(以评估部门鉴定为准);2.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评估鉴定费用、误工费用及其他直接费用由热力公司及王健承担。
圣源热力公司在原审时辩称:跑水事故发生地点不在我公司维修、养护、管理范围,我公司不是本案的正确当事人。我公司主体不适格。请法院驳回王艳杰对我公司的告诉。
王健在原审时辩称:1.我这房子租出去了,我不是实际使用人,何时贴的通知、何时打压我不知情,应由承租人到庭来说明此事。2.跑水当天,该小区共有4家暖气出现爆裂、跑水。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0月12日,圣源热力公司贴出注水通知,通知住户在2013年10月12日至10月14日期间对桃北小区进行注水。2013年10月17日开始加压正式运行。当日下午,该小区20号楼3单元4层王健家室内暖气突然爆裂,致使楼下王艳杰家中被水淹造成损失。经鉴定,王艳杰房屋因水浸导致财产损失9798元。另查明,该楼建成年份为1995年。破裂的暖气片是王健于2012年更换的TC0.28/5-4翼型暖气片。该型暖气片热水工作压力应小于0.4 Mpa。经查,当日14时圣源热力公司供水压力为0.39MPa,回水压力为0.39MPa;15时供水压力为0.48MPa,回水压力为0.47MPa;16时供水压力为0.27MPa,回水压力为0.27MPa。
原审判决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圣源热力公司供水压力波动超过住户暖气片标准承载压力,致使王健室内暖气破裂漏水,造成王艳杰家财产损失,圣源热力公司作为供热单位,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健购买的暖气片,国家并未明令禁止使用,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艳杰主张的因房屋水浸导致的财产损失,有合法的鉴定结论为证,予以支持。王艳杰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只有一份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而且热力公司及王健均有异议,依法不能认定其真实性。王艳杰主张的其他损失也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王艳杰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原审判决:一、被告吉林市圣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王艳杰房屋水浸导致的财产损失9798元;二、驳回原告王艳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300元,由被告吉林市圣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由原告王艳杰负担250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圣源热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请为: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王艳杰原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王艳杰、王健负担。其主要理由为: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一审判决没有任何证据仅凭王健述说和一张合格证就认定2013年王健家破裂的暖气片是由其在2012年更换的型号为TCO.28/5-4翼型暖气片。经我公司调查,王健提供的合格证是1986-1990年期间由原长春市英俊乡晨钟暖气片厂厂长孙家林亲自印制的,经长春市英俊乡科新暖气片有限公司赵庆湖董事长和王经理介绍晨钟暖气片厂早在2002年左右就转行生产钢筋圆盘等建筑材料了,王经理还介绍其在晨钟暖气片厂工作时该厂在2002年后即国家建设部JG4-2002采暖散热器灰铸铁翼型散热器行业标准下发后,该厂已经将省内没有售出的暖气片回收做了钢材原料,也没有销售过TCO.28/5-4翼型暖气片和其他暖气片。我公司走访了吉林市物华商城的部分商户都一致表示谁家都不会将暖气片存放10年后再卖,特别是铸铁暖气片因为爱生锈一般都不会存放3年。王健没有提供暖气片的经销商、购买凭证和施工人员的相关凭证,无法证明跑水的就是TCO.28/5-4翼型暖气片。2.一审判决曲解法律,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为我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吉林省政府2009第(203)号令54条第4款、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25条、吉林市城市供热条例第8条规定王健室内不属于我公司管理范围,我公司怎能违法管理。如果王健购买的确实是TCO.28/5-4翼型暖气片,那么买卖双方均严重违反了早在10年前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我公司供热压力波动属于正常范围,符合JG4-2002的相关标准,还准备了先进的安全装置不会给供热设施正常的用户带来损害。二、一审违反鉴定程序,导致本案判决不公。一审根据的鉴定报告,是我公司及王健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完全由王艳杰单方指认作出的,评估结果与损害事实不符。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被上诉人王艳杰答辩认为: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热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2.热力公司供水压力波动超过住户暖气片承载压力,致使王建家暖气片破裂漏水,造成我家损害,应当承担责任。3.我已经将房屋出租是事实,一审中我租金损失有租赁协议证明,因租客退房给我造成的损失应当支持。4.我及家属为处理房屋漏水造成的误工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王健答辩认为:我对一审判决比较赞同。但是有四点需要说明。1.财产损失定价有异议。2.我认为热力公司供水压力超标,热力公司上诉中提到的暖气片问题,我们小区从入住时就一直使用原来的暖气片,建房子的时候就安装的这个暖气片。3.认定财产损失这一部分,在一审进行的损失评估中的电路维修部分我们已经检修,不存在不好使的问题。4.赔偿损失的范围按照56.7平方米面积赔偿,我认为不合理,房子是有部分被淹了,不是全部被淹,不应按照全部面积计算损失。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王健向本院提出如下证据:
证人姚志刚出庭作证,证明王艳杰家的电器已经检修好了,一审中鉴定报告体现的检查修复费用,我已经找人维修,修好了。该证人陈述:当时其去王艳杰家拿着仪表进行了电路检测,经检测后发现电路正常,符合正常使用标准。
经质证,上诉人圣源热力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健对该证人证言无异议。被上诉人王艳杰认为该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我家的电路没有问题,在被水泡过后,隐蔽的问题检测不到,没有对电路进行维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证明电路被水浸泡后是否存在隐蔽问题,故本院对该证人所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
上诉人圣源热力公司及被上诉人王艳杰二审中未向本院提出新的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圣源热力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的王建所购买的TCO.28/5-4翼型暖气片是否是本案漏水暖气片的问题。一审中被上诉人王建提供了破裂暖气片的合格证书,且双方当事人均到现场对与破裂暖气片同类规格的暖气片测量并进行了确认,确认结果与合格证书中暖气片的规格一致,双方当事人对测量结果均表示无异议,能够证明本案中破裂暖气片型号为TCO.28/5-4翼型暖气片。上诉人圣源热力公司二审中提出的该主张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圣源热力公司二审中提出的王建室内不属于其管理范围,圣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圣源热力公司二审中主张应当以混水后的压力为准,住户家中的压力不应超过0.35 MPa 。根据圣源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记录单,2013年10月17日15时供水过程中混水后压力为0.47MPa,高于本案中王建家所使用暖气片压力的承受值导致暖气片破裂,故圣源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圣源热力公司二审中提出的王建购买本案暖气片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应由违法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因圣源公司未能提出证据证明本案破裂暖气片禁止流通及使用,亦不能证明王建购买及使用具有过错,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的问题,上诉人圣源热力公司及被上诉人王建虽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亦未要求重新鉴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王艳杰二审中提出的租金损失及误工损失的问题,因其对一审判决结果未提出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认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吉林市圣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