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莲诉孙国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25号

原告:张淑连,女,74岁。

被告:孙国彪,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张淑连诉孙国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张淑连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淑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张淑连负担。

审判员  张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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