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96号
原告:陈XX,女,33岁。
被告:王X,男,汉族,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陈XX负担。
审判员 张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 旸
(2015)蛟民一初字第896号
原告:陈XX,女,33岁。
被告:王X,男,汉族,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陈XX负担。
审判员 张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