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诉王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0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96号

原告:陈XX,女,33岁。

被告:王X,男,汉族,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陈XX负担。

审判员  张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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