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蛟民一初字第00803号
( 2015)蛟民一初字第803号
原告:侯XX,女,33岁。
被告:李XX,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侯XX负担。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 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