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07号
原告:朱玉亭,男,45岁。
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华泰采石场,住所:蛟河市天岗镇大桥村西山。
负责人:詹德全。
被告:詹德有,男,45岁。
被告:佟淑琴,女,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亭与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华泰采石场、詹德有、佟淑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亭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玉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