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64号
原告:马磊,女,30岁。
委托代理人:牛元草,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亚强,男,46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大东街吉源商城。
法定代表人:黄伟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皮定伟,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磊诉被告刘亚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马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磊申请撤回对刘亚强诉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马磊负担。
审判员 张 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