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诉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9:5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12号

原告:刘XX,女,40岁。

被告:周XX,男,34岁。

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2015年9月22日由审判员张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诉称:刘XX与周XX经人介绍于2010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儿周一X,现年3岁。刘XX与周X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周XX对刘XX不管不问,时常喝大酒,酒后对刘XX实施家庭暴力,将刘XX身体多处打伤。周XX不珍惜建立起来夫妻感情,致使刘XX与周XX感情彻底破裂。刘XX与周XX已分居,无法共同生活,生活无安全感,夫妻关系现已名存实亡。故刘XX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周XX离婚,婚生女周一X归刘XX抚养,由周XX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至周一X18周岁止。

周XX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女儿归刘XX抚养。

经审理查明:刘XX与周XX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8日离婚,2010年10月28日办理复婚登记。夫妻双方复婚后生育一女儿周一X,现年3岁。刘XX与周X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为:欠刘泽超20000.00元,欠殷桂云14000.00元,欠刘全20000.00元,欠王国平10000.00元。审理中,周XX同意离婚,刘XX同意婚生女由周XX抚养。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XX、周XX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本院认为:刘XX、周XX均同意离婚,且双方婚后经常争吵,可见刘XX、周XX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刘XX要求与周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刘XX、周XX均同意婚生女周一X由周XX抚养,刘XX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婚生女周一X由周XX抚养,刘XX支付抚养费。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刘XX、周XX各自承担二分之一。

对于周XX所述的欠其父亲周元秀109451.00元一节,可在证据充分时由债权人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离婚。

二、婚生女周一X由被告周XX抚养,原告刘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至周一X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双方共同债务64000.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32000.00元(欠刘泽超的20000.00元,欠殷桂云的12000.00元),由被告周XX负担32000.00元(欠刘全的20000.00元,欠王国平的10000.00元,欠殷桂云的2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刘XX负担75.00元,由周XX负担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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