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09号
原告:彭建强,男,59岁。
被告:付佳,女,2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强诉被告付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彭建强负担。
审判员 张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慧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09号
原告:彭建强,男,59岁。
被告:付佳,女,2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强诉被告付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彭建强负担。
审判员 张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