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92号
原告:段立明,男,62岁。
委托代理人:侯芳芳,女,32岁。
被告:段连章,男,61岁。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福迎,男,汉族,42岁。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德安,男,汉族,55岁。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国华,男,汉族42岁。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福忠,男,汉族,47岁。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立明诉被告段连章、王福迎、张德安、王国华、王福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立明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段立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立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段立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尹 相玉
人民陪审员 王 永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