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立明诉段边章等5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9:5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92号

原告:段立明,男,62岁。

委托代理人:侯芳芳,女,32岁。

被告:段连章,男,61岁。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福迎,男,汉族,42岁。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德安,男,汉族,55岁。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国华,男,汉族42岁。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福忠,男,汉族,47岁。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立明诉被告段连章、王福迎、张德安、王国华、王福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立明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段立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立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段立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尹 相玉

人民陪审员  王 永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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