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67号
原告:邹长福,男,79岁。
被告:李春红,女,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长福诉被告李春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长福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邹长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长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
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