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平与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隋平。

被告杨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平诉被告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平撤回对被告杨光的起诉。

审判员  王忠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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