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8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620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杨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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