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云与吉林市吉东木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市政公用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7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212号

原告:赵秀云,女,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吉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群,职务不详。

被告:吉林市市政公用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路。

法定代表人:袭敏霞,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云与被告吉林市吉东木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市政公用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云于2015年9月21日,以告诉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秀云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秀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8元由原告赵秀云负担。

审判长  吴 艳

审判员  李 杨

审判员  赵雅平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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