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二初字第341号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
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淼,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梁万胜,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0元,保全费140.00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李耀和
审判员 经为民
审判员 靳学堂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