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山与李爱青、杨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6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二初字第83号

原告:赵凤山,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爱青,女,农民。

被告:杨毓敏,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山诉被告李爱青、杨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凤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赵凤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0.00元,由原告赵凤山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

二O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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