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与闫宝营、关翠华、高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6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604号

原告:张胜,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被告:闫宝营,男,52岁,住梅河口市。

被告:关翠华,女,48岁,住梅河口市。

被告:高恒山,男,50岁,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诉被告闫宝营、关翠华、高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晓光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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