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604号
原告:张胜,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被告:闫宝营,男,52岁,住梅河口市。
被告:关翠华,女,48岁,住梅河口市。
被告:高恒山,男,50岁,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诉被告闫宝营、关翠华、高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晓光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