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二初字第250号
原告:磐石市兴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管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万春,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力军,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许刚,男,汉族。
被告:刘全力,男,汉族,个体业主。
被告:刘全国,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兴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力军、刘全国、刘全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全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兴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全力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 君
代理审判员 刘 晓梅
代理审判员 代 仁龙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