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锋诉被告王德成及第三人张义新、耿书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5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磐民二初字第1005号

原告:张锋,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勇,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德成,男,汉族,无职业。

第三人:张义新,男,汉族,农民。

第三人:耿书仙,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锋诉被告王德成及第三人张义新、耿书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00元,由原告承担3,350.00元,退回原告3,350.00元。

                 审 判 长 赵 君

代理审判员  刘 晓梅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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