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磐民二初字第1005号
原告:张锋,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勇,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德成,男,汉族,无职业。
第三人:张义新,男,汉族,农民。
第三人:耿书仙,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锋诉被告王德成及第三人张义新、耿书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00元,由原告承担3,350.00元,退回原告3,350.00元。
审 判 长 赵 君
代理审判员 刘 晓梅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