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生与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5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磐民二初字第977号

原告:王新生,女,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生诉被告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0.00元,由原告承担4,710.00元,退回原告4,710.00元。

审 判 长  徐 勤 玉       

审 判 员  金 霞         

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 威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