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梅民初字第844号
原告:张冬云,女,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胡才,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何正鸿,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葛玉兰,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调解、开庭等一般代理。
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云诉被告何正鸿、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冬云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的告诉申请,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正鸿的告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冬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冬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海莹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
